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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公房承租权如何分割 - 张辉律师网

2016/3/4 14:56:07   来源:   点击:

  所谓的公房是指由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所以留下来的特有产物,就是指承租人租赁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其房屋产物归国有单位或集体所有单位。  


  在上海,这种公房也可能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代管的。在上海或北京,因为国营单位较多,房改前,大部分企业员工得到的房子都是单位分的,因此,存在大量的公房。虽然没有所有权,但因为公房的使用权本身也包含着经济价值,因此,在离婚的时候,应该就承租权的归属作出分配,继续使用公房的一方拿房给钱,没有继续使用公房的一方拿钱让房。  


  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夫妻双方均可承租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离婚后你们夫妻双方均可承租:  


  第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第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第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第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第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第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第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第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虽然是公房,但因为租金便宜,难免大家都想要,都想继续承租。但房产就有一套,究竟让谁承租呢?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如果你们就公房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且双方均可承租,法院处理的原则主要考虑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一方等因素,特别是对于收入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能法院会更容易酌情考虑公房承租权归这一方所有。  


  离婚时,若夫妻一方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权,则没有分得使用权的另一方是否能得到补偿,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没有取得承租权的一方,本来就无权要求承租公房,没有补偿;如果双方均有权要求取得承租权,但法院判归了一方,得到房屋承租权的一方应当向没有得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如果最终他拿了房,如何给你使用权的补偿呢?你们完全可能对此产生争议,毕竟公房不像产权房一样,容易确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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