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分为三类。
第一类非经营性(纯公共产品性质)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城市绿化、非收费的城市道路、市民广场等公共活动空间、城市防灾设施等;
第二类是经营性(私人产品性质)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城市供热供气、供水、供电,通讯、文化娱乐,交通设施等;
第三类是介于上述两类之间的准经营性(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的轨道交通、公共交通体系、桥梁、环境卫生、文教设施等。
本基金以介入第二类基础设施项目为主,同时适当介入第一类和第三类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城镇绿化、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具有良好生态环境效益的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中、高等学校,医疗卫生,广播电视,信息通讯等具有良好社会与经济效益的项目的建设;重点支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等长远效益较好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基建项目优先考虑的投资范围:
1、地铁项目;
2、铁路站馆建设;
3、经济发达城市政府主抓的公用场馆(如深圳大运会、上海世博会等)、标志性建筑建设项目以及配套设施等建设;
4、直辖市、一、二线城市及主要省会城市的、投资总额不低于10亿的重点基建或基础设施项目;
5、高速公路地方连接段的基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国有投融资平台直接回购股权作为增信手段;
6、采取BT等模式,建设周期在2-3年内完成,且由央企或省级以上政府国有投融资平台直接回购股权作为增信的基建和基础设施项目;
7、其他国资委下属中央企业前100强予以担保、回购增信的基建和基础设施项目。
合作政府以及融资人的要求
1、融资人为拟合作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完成或基本完成资产整合。公司治理结构完备,产权清晰,资产关系理顺,具有自主还贷能力的国有独资企业;
2、政府的投融资平台以及其他融资主体需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并经过正常年检,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融资人在当期银行的评级在AA以上。
4、优先考虑直辖市、一二线经济发达城市、中部、东部、南部省会城市以及沿海14个开放城市的地方政府;
5、优先考虑市级(指市本级,不含下辖县市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城市;
6、最近年度的市级(指市本级,不含下辖县市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占比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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