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5月初,在老家接到一个电话:“张律师,我有个案件想请你,不知道你有没有时间?”我问:“什么案件?”“交通事故逃逸”我打了个颤,“有材料吗?我看看”“我马上发给你”。
就这样,我介入了这起离奇的“逃逸”案。
回深后,在办公室与当事人梁先生见面了。梁先生的第一句话就是:“冤枉啊!真冤枉!”2017年4月27日下午,梁先生驾驶公司车辆(货车)去华强北送完货后,回家吃晚饭,途径福田区皇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第二天梁先生接到公司电话,说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梁先生立即赶到深圳市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以下简称福田大队),得知昨天自己开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与粤D车牌发生刮擦。梁先生觉得事情已经发生,该赔偿就赔偿。未曾想车主要梁先生赔偿修车以外的损失。梁先生未同意。这样的事,搁谁身上都很难同意。梁先生要维权。
接下来梁先生陆续收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扣证扣分、拘留一样没有少。梁先生极其失落,本想花几千块钱考个驾照谋个生计,却碰到这样的事。梁先生说以后干什么都不开车了,之后梁先生做了快递员。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我收集资料,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经梁先生签字后,向深圳市公安局递交,启动了行政复议程序。
8月的一天,接到一个电话,福田交警大队通知我去一趟。我和梁先生一起去了。9月初,市局下达了延长复议期限的通知。经过漫长的等待,罚款、扣证扣分的处罚被撤销了。以下是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在深圳市万XXX有限公司上班。公司交给申请人一台粤B货车,该车于2015年11月上牌,交强险和商业险均有缴纳。
2017年4月27日下午,申请人驾驶公司车辆粤B去华强北送完货后,回家吃晚饭,途径福田区皇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第二天申请人接到公司电话,说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申请人立即赶到深圳市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以下简称福田大队),得知昨天自己开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与粤D发生刮擦。申请人觉得事情已经发生,该赔偿就赔偿。未成想到车主要申请人赔偿修车以外的损失。申请人未同意。
经过福田大队做工作,2017月5月27日,申请人找到车主,赔偿其修理费600元,并赔偿损失费1300元。取得了车主的谅解。
2017年6月13日,福田大队向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公交决字【2017】第440304-2704157325号。该决定书是罚款10000元,6月15日申请人通过支付宝支付。
2017年6月22日,福田大队向申请人作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公行罚决字【2017】02075号。前一份处罚决定书是罚款10000元,后一份决定是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万元。申请人随后又被行政拘留。
对此,申请人认为不公。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因为申请人并不知道当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不存在逃逸。事发后,申请人得知事故。
1、该车是公司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均有,申请人如果当时知道事故发生,完全没必要逃逸。
2、申请人也查看了根据福田大队的录像,录像当时看不出来发生了事故。且申请人驾车时正常行驶,不存在变道违规情况,即使发生事故,也是他车责任,申请人完全没必要逃逸。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处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在没有查明申请人是否逃逸的客观基础上,认定申请人逃逸,承担全部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2、前后两份处罚内容不一样的决定书,申请人认为福田大队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三、退一步,申请人即使认罚,在已经对车主进行了赔偿,并补偿其提出的额外损失的情形下,福田大队和深圳市交通警察局的处罚,处罚过重,显失公平正义,于法不容。
四、因同一行为,福田大队承办人告知福田大队作出罚款10000元、暂扣机动车行驶证3个月的处罚,深圳市交通警察局作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万元。对于修理费费用600元,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行政机关的作为严重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提出严厉地抗议,请求上级主管机关予以严格审查,认真对待,以避免矫枉过正的执法,选择性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