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该案发生在广东江门,王小姐(化名)在深圳龙岗一家公司上班。2017年5月,公司派部分员工去江门,王小姐也是其中一个。当天,江门当地一个楼盘开盘出售,现场很多人买。王小姐的工作是带人看房。
后跟办案机关沟通,得知:深圳这家公司派去的“销售人员”在未经得开发商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以开发商名义卖房,并从中收取利益。
王小姐的弟弟王先生找到我,因其不是案件参与人,不知道具体情况,于是我便准备启程去江门会见被羁押的王小姐。通过两次会见,一次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得知了上述案情,但有一个细节,公安机关未告知,而王小姐说了,那就是本案的“销售人员”跟受害人(指购房者而不是开发商)达成的口头协议是“买不到房不用付好处费,买到了才付好处费”。根据刑法关于诈骗的定义: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嫌疑人采取了虚构或隐瞒的方法,但非法占有的目的和骗取却不构成。因为嫌疑人为受害人提供了帮助,该帮助是以受害人实现购房为目的,达到目的,受害人自愿支付数额不等的报酬(大约3000至5000不等)。如此分析后,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逮捕的时机,我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逮捕法律意见书》。因涉案人数达17人之多,江门检察院迟迟未做决定。直至案件期限的最后一天下午,我接到检察院电话通知不逮捕,接人。该案在江门当地影响较大,抓捕后,媒体大肆渲染,给办案机关造成了很大舆论压力。不过庆幸,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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